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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声称可以打折代缴账单 实则暗藏陷阱

2010-08-06 16:22:50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发布时间:2010-01-27 13:18:45 我要纠错 【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淘宝店铺声称代人缴费后可打折收取账单金额,谁知店铺卖家用来缴费的却是从不正当途径取得的他人银行账户内钱款。1月25日上午,市一中法院首次适用去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对这起新类型信用卡犯罪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网店店主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1万元。

  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间,叶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网站中的“网银吧”上发现有人出售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等信息,便通过QQ与出售者取得了联系,在谋划好套取现金和“分账”方式后,叶某颇有把握地开始一步步实施自己的“赢利计划”。他先向“上家”支付了部分定金,同时以三个假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三个账户,下一步的套现就要借助淘宝网店实现。叶某采用登陆付费通网站付费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法,先后获取45人银行卡内资金计20余万元用于支付“淘宝”买家的电信费及养路费等公用事业费,再以账单金额9折到95折不等的折扣要求买家付款至其支付宝账户内,并通过支付宝转入其控制的三个对应招商银行一卡通账户内,提取现金后与出售银行账户信息的卖家分赃。直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卡客户反映资金莫名“蒸发”,该行报警才致案发。之后公安机关从被害人账户资金流向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起到关键作用的叶某。

  据叶某本人供述,其代为缴纳的绝大多数都是电信账单和个别养路费账单,而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账单由于到账时间较长,基本不被其列入“业务”范围。审理中,叶某对其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

  上海一中院认为,叶某在互联网上通过收买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在互联网上予以使用造成45名被害人损失20余万元,其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法官后语

  信用卡犯罪已演变为无磁交易等方式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断拓宽,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也随之发生变化,从传统的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变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这种行为,进行交易时不需要提供信用卡卡片,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信用卡诈骗,因此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性更大。

  针对犯罪手段的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底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好地解决了利用新技术实施信用卡犯罪的应对问题。

  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在享受网络为我们带来便利的时候,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掌握基本防范技巧,尽量减少与避免网络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记者提醒

  如何保护信用卡资金安全

  第一,不要登录假冒的银行网站、购物网站。网民在使用相关银行业务时,要直接在地址栏链接登陆,而不是通过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来登录,这样很可能被假冒的网站所利用。不要向任何未经安全确认的网站和个人泄露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第二,由于网络犯罪异地作案的情况非常普遍,市民一旦发现网上银行资金被盗要及时报案,并立即断开网络连接,关闭电脑,以防犯罪分子通过自动执行程序,销毁保留在电脑中的转账信息等电子证据。

  第三,注意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账号;尽量减少在网络上泄露自己的重要信息;不要打开来路不明的电子邮件,及时升级放病毒程序。

  第四,密码的设置应该尽量复杂,越复杂的密码设置安全性越高,反之则越低。尽量不要用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这些非常容易记的、非常简单的数字作为自己的密码,最好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如有一些字符更好;密码需要经常更换,也不能在很多地方均系同一个密码,以防密码被猜破后,所有个人的密码均被泄露。

来源: 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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