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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缘何不升反降?

2010-08-06 16:26:10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你说我多倒霉,毕业两年,换了三个地方,遇到两个卷铺盖消失的老板!”

  来自陕西的周小玮,一个看似很文静的女孩,近日向记者诉苦。

  “大学毕业后去了广东东莞,在一家鞋厂上班,试用半个月,正式干活不到三个月,老板突然不见了,一个管事的人说企业倒闭了,让大家用没卖出的次品鞋代替工资,走人。”

  无奈之下,她来到了山东,在一家韩国人投资的工厂工作。“这次更短,上班不到两月,厂里就传说老板早去韩国不回来了。”

  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思源所),拥有全国惟一一家跟踪法院立案公告建立的破产数据库。今年1月5日,思源所的破产数据库照例独家报告了去年全国破产立案数:2434件,比2008年下降了521件,下降幅度为18%。数据库还显示,从1991年起,全国破产案件数连续6年大幅上升,2001年达到历史最高点:8939件,此后从2002年起,连续五年下跌,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破产案件数稍稍上升,此后又连续下降。

  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倒闭的不少,进入法院立案的破产案件为什么连年下降?

  全社会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

  破产法专家、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尹正友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设立就有退出,有出生就有消亡,破产法就是规范企业如何退出市场如何消亡的法律。不仅如此,破产法中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挽救企业,使其获得新生。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重要的一部基础法,很多人对此认识不够。”

  尹正友说,在企业设立时,要进行工商登记,涉及某些行业还需要相关行业的审批,相对比较规范,但在企业退出环节需要做什么,却被大家忽视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2008年全省涉债务案件企业做过调研,调查显示:80%以上企业对破产程序存在认识误区。企业普遍把破产等同于企业死亡,诸多民企对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了解甚少,破产保护的理念还尚未植入当代浙商的商业文化中。

  对破产法认识的程度,从立案破产案件的区域分布中可以看出来。思源所的破产数据库显示,近15年来,累计破产案件最多的是山东、河北、江苏、河南四省,这些地方市场经济容量大,人们市场经济观念比较强。排名最后的是宁夏、海南、青海、西藏四个省区,这些都属于市场经济运行和理念都相对欠发达的地方。

  在破产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看来,与其说对破产法重要性认识不够,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表现。比如,消费观念不成熟,有些人还不起钱就赖账,有的人宁愿逃债免责不知可依法免责;此外,金融体系有问题,有的人买了100多套房子,银行也敢巨额放贷。

  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愿立案破产

  尹正友在做大量调研之后发现,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害怕一旦申请破产,不规范行为会暴露于天下,给自己带来麻烦。

  “依破产法规定,一旦企业申请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未经允许,就不能随意离开,要回答债权人会议所提的问题。”尹正友说:“正是这种要求,限定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自由。他们不愿进入破产程序。”

  思源所透露,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曾做过统计:2008年仅上半年全国就有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而这一年,企业破产立案总数却不到3000件。很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并未申请破产,而是采取自生自灭的方式退出市场,有些企业主甚至卷款而去,恶意逃债,搞体外循环。

  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在企业调研时发现,有时候是否选择申请破产,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企业,也都是在权衡利弊得失后做出的决定。他说:“债权人通过担保或其他方式强制执行,比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多时,他不愿申请破产。相反,如果债权人发现企业财产不多了自己权益可能受损时,他就会申请破产。相反,债务人也一样,能清偿个别债权人,企业经营资格能保留时就不会申请破产;如果企业经营困难债权人太多,个个纠缠,疲于应付,他就会申请破产。”

  “法律应当是长牙齿的,该破产不申请破产,企业主或者实际控制人应该负有一定责任”。据王欣新介绍,在德国,一旦企业发生破产原因,董事会若不申请破产,导致债权人损失扩大时,董事要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是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香港,应申请而未申请破产,董事对职工债权也负有连带责任。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尹正友期望这些从法律制裁角度迫使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做法,能够出现在将来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中。

  “其实可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来制裁。将企业主的不诚信行为和他享受的公共服务甚至日常生活相联系。”尹正友说:“比如,这类人再去贷款时,利率要提高;购买保险时,提高保险费,甚至登机时,安检要格外严格。”

  法院审理破产案积极性不高

  据尹正友介绍,过去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是严把受理关的。因为曾经有很多企业是假破产、真逃债。但现在是市场经济,破产法要求法院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有些法院还没有从过去观念中转变过来。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他两年来去法院申请四次,分别是四起破产案子,法院都不受理。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大多是政府交办的国企重整案件,而对于民营企业的破产,很多法院一概不受理。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积极性不高,与诸多因素有关。”王欣新说,“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量大、耗时长、难度大。而对法官的考核按结案率、办案数,有些破产案件一审几年。”

  他介绍说,在日本,曾用6年审理终结了一个企业破产案;在德国,曾有一个破产案,审理了8年,还要再用8年才能审完。

  北京一位法官对记者诉苦,法官审理破产案,人少案多压力大,而且很多时候不仅涉及破产法,还有许多其他情况是法官难以解决的。比如职工安置问题、职工工资拖欠问题,有时还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考虑。

  尹正友建议,在法院中设立专业破产庭专门审理破产案件,对这些法官的考核另行制订标准。据他调查,现在有些法院在努力,但数量还是太少。

  政府“消灭”了一些破产案件

  思源所将陷入破产的企业比喻为“地雷”,破产处理工作如同主动“排雷”。但有些地方政府认识不到这点,害怕“排雷”,害怕影响政绩,对企业破产讳莫如深。地方政府要想为破产案件审理设置障碍办法很多,只一个理由要维护稳定就可以了。现在新破产法实施,市场情形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地方政府不应过度干预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企业申请破产,无需政府同意。

  “之所以金融危机情形下,破产案件不升反降,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该由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政府代替做了。”李曙光说。

  已经倒闭的很多企业,其中有不少是注销或者吊销执照。政府通过行政处理方式,让一些没有经过债权债务清算的企业退出了市场,但这些债权债务仍然存在着并没有解决。

  “破产案件少,政府还起到了积极作用”。尹正友正在研究一个课题:政府在企业破产中的作用。他说,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通过注资、重整使一些巨型企业没有破产,比如通用、AIG。在这一方面中国做得更好。政府推出的十大振兴计划、4万亿投资,使很多企业重获了生机。他建议对于巨型企业,因涉及面太广,即使经营出现困难,也要帮其渡过难关,而不是推向法院审理破产了事。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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