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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农村公益事业将获税前扣除优惠

2010-08-06 17:42:4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发布时间:2010-02-09 07:19:37 我要纠错 【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系列报道⑥

法制日报记者 蔡岩红

  “过去让企业给农村捐钱,是比较困难的事情,不是企业不想捐,而是捐赠制度激励政策不到位。国外的一些大企业家为什么乐善好施?这都是制度激励做得好。今年‘一号文件’也开始重视制度激励,这才是真正的惠农政策。”一位企业人士如是告诉记者。

  为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专家表示,我国一系列针对“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税收发挥杠杆作用引导各种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带动与“三农”有关的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此前,2008年和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曾提出,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投入,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等内容,但明确写明对企业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进行扣除尚属首次。”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教授孙健波告诉记者。

  而这个规定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正是健全强农惠农政策体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支出扣除规定的有效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利用税收调控手段,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带动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提升农村民生质量的用意和决心。

  据专家介绍,在农业税等“皇粮”国税和其他农村收费取消后,我国农村已进入一个“后税费时期”,农民负担彻底减轻,但农村在发展进程中,对公益事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其中,社会资源动员不足是重要的问题之一。

  而过去,农村公益事业主要是从农业税和其他各项收费中支付,免征农业税后,公益事业成了无米之炊。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分布广泛、公共产品供给缺口大,在国家财力尚不十分雄厚的前提下,单方面依靠政府的力量显然难以完成。通过引入社会资金,不但可以大大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开拓了新的农村公益事业融资渠道。现阶段,我国农村基础应坚持政府公共支出为主,同时,通过给予、落实有关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和参与农村公益事业,为农村发展做贡献。

  此外,近些年来,我们开始重视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在我国的现实中,最常见的情况是,有些企业进行公益捐赠的动机主要是借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所以捐赠经常带有宣传自己的附加条件。因此,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充分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有关企业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支持,促进农村事业的发展。

  中央继2004年以来连续七年将“三农”问题作为一号文件的主题,而“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跟过去的六个一号文件是一脉相承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农’政策体系。”国务院农村经济研究巡视员叶兴庆认为。

  翻开新世纪以来的六个“一号文件”,每年我们都能找寻到新的税收惠农政策亮点。

  2004年的“一号文件”提出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2005年“一号文件”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提出了减免农业税、取消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2006年,全国取消了农业税。

  ……

法制日报北京2月8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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