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蔑视法律尊严的人应该付出代价

2010-08-09 19:45:12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蔑视法律尊严的人应该付出代价
摘要: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发生了一起致87人受伤的群体性械斗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此种做法被舆论解读为“以权欺法”。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发生了一起致87人受伤的群体性械斗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此种做法被舆论解读为“以权欺法”。

    而就在上述事件还没有一个让公众满意的结果的时候,昨日《中国青年报》又报道,2008年,法院在审理横山县另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中,就早已尝到了“法被权欺”的苦味,在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以陕西省办公厅名义发送的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函中,公然威胁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否定法院判决经媒体披露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之后,最高法新闻发言人曾经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在公众看来,“行政部门不得干扰法院判决履行”的表态当然有普法的效果,但时机是否得当却值得商榷,因为事实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干扰了法院判决的履行。宣讲法律常识应该在违法事实发生之前,一旦自然人或单位的违法已成事实,严重后果已经酿成,显然已到了让其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的关口。从媒体报道看,两起恶劣事件,先后逶迤相续,其中必有一以贯之的演进逻辑,公众完全可以想象:如果2008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干扰司法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追究,那么还会不会发生今年3月以会议决定形式否定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的怪事?

    权力相互制衡的妙用几乎人人能道,而现实中司法权却屡屡遭到行政权的蔑视和侵夺,更让人瞠目的是,这种蔑视和侵夺往往还打着吓死人的旗号。“不利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这顶帽子,干扰司法者可谓俯拾皆是,而且似乎屡试不爽,可惜这次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却有些弄巧成拙,他们以“稳定”唬人,可正是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不稳定”,发生了近百人受伤的群体性械斗事件。公众至此疑惑难免: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所要的到底是什么样的“稳定”?为什么在正常的民事经济纠纷中,公权力机关却偏偏要厚此薄彼一再越位,直至蔑视法律尊严也在所不惜?干扰司法的违法行为不应姑息,系列诡异案件中欲隐实显的利益牵扯也必须彻查。国土部门成为腐败重灾区早已是毋庸讳言之事实,今年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更曾在系统反腐会议上“声色俱厉地指出”:对国土系统的腐败现象,“要改变以往按部就班、零敲碎打的做法,而是要大喝一声、猛拍一掌,坚决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先后两起事件中,法律的巨掌已经高高举起,如果这堪称最猛的一掌都无法取得效果,“坚决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的希望又会在哪里呢?

    法治社会的本意无他,就是司法部门依靠公正审判和裁决建立权威和公信力,在法律的权威之下,人人都有守法的意识和习惯,违法者必须付出代价。而欲让全社会都形成这种习惯,掌握巨大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公权力机关先要垂范,一旦民众发现公职人员和公权力机关都不尊重、服从和执行法院判决,法律的尊严就会荡然无存,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也会于瞬间溃坝。

    如何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成熟的法治国家尽有成熟的经验。20世纪5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在里程碑式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裁决南方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但由于大多数南方白人的强烈反对,一些南方州拒不执行最高法院判决,阿肯色州州长甚至动用州国民警卫队在该州首府小石城封锁学校,禁止黑人学生入学。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尽管与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存在政见分歧,却毅然派遣了一支空降师部队进入小石城强行执法,成为展示一个国家法律至上、有法必依传统的经典案例。中美国情不同,艾森豪威尔捍卫法律尊严的方式未必适合中国,但这种决心和意志未必不可供我们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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