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大有作为

2010-08-19 07:41:32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唐正旭    发布时间: 2007-10-16 14:16:22



    近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了10起重大环境保护案件,其中海底盗油案的主犯因触犯刑律判处重刑,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因过错被判处高额的民事赔偿,某省公安厅被判决履行行政职责。笔者由此认为,司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大有作为。

    人类的生存支持系统和发展支持系统必须在环境支持系统的允许范围内才能得以充分地表达。只要超出环境支持系统的许可阈值,原先的生存支持系统和发展支持系统即告崩渍,人类不但达不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就连自身的存亡也变得无法保证了。正因为如此,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在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眼前的暴利,不按照规定释放废弃物、有毒物质,破坏性、掠夺性开采资源,干扰和破坏生态系统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的介入就可以阻止不法行为的继续,协调和恢复已经出现的环境资源的污染,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律的,狠狠予以打击。这是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应该担负的神圣使命,这样既可以预防那些正在破坏环境边缘左右徘徊的人们重滔覆辙,又可以教育那些已经给环境带来不良影响的人们早日悬崖勒马。

    我们相信,只要环境破坏出现在哪里,司法就及时地现身在哪里,在司法的强有力的威胁下,环境侵权者会得到收敛,环境管理部门的责任性会得到强化,环境犯罪者的行为会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也会得到有机平衡,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也就多了一份希望,少了一份失望。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相关专题:南京大爆炸被指祸起违法拆迁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