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泣血的“生命清单”还要瞒报何时?

2010-08-19 08:18:04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陆志坚    发布时间: 2007-11-07 15:17:44



    近日,记者在山西省产煤大县泽州县采访时获得一份《泽州县瞒报矿难清单》。这份清单显示,从2006年1月到2007年3月,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县25家煤矿瞒报了28起总计死亡31人的矿难。而同期该县按规定及时上报的矿难仅为4起,总计死亡仅5人。(11月7日 新华网)

    这是一份泣血的“生命清单”,也是一份触目惊心的“生命清单”,更是一份义愤填膺的“生命清单”。32起矿难死亡36人,却在有关人员的一番“努力”下仅仅上报了其中的4起5人。如此胆大妄为、弄虚作假,暴露出了当地职能部门生命意识的沦丧。

    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有人祸的影子。那么,众多矿工生命含怨消逝,竟然以瞒报来推卸责任,这种“人祸”比天灾更为可怕。而当地安监部门有关人士公开表示“这事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其言外之意就是说,瞒报矿难事故已是公开的秘密,无须大惊小怪。那种麻木不仁的心态,实在让人寒心和可怖。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面对28起总计死亡31人的矿难“生命清单”,该县对外还宣称今年上半年无一起矿难死亡事故发生,“安全监管工作可圈可点,百万吨死亡率几年来一直低于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不知“圈”在何处?“点”在哪儿?一边是矿难频发,百姓呼天抢地,一边却是官员恬不知耻地“歌功颂德”,这种拿矿工的生命“堆砌”出来的政绩,令人发指。

    矿难事故的瞒报,其实质就是为不法矿主撑起保护伞,加剧了“官煤勾结”,加速了矿难的发生频率。同时,官员也在这种对生命的漠视中逐渐弱化“民本意识”,在权力的庇护下衍生出腐败现象。“腐败不已,矿难不止”,这也是泽州县一年发生三十多起矿难的最好注脚。

    《刑法》明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同样作了类似的规定。

    因而,面对这已浮出水面瞒报的“生命清单”,上级纪检、检察机关绝不能漠然视之,必须闻风而动,查一查瞒报中的腐败“猫腻”,查一查矿难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坚决打击,严厉处罚,给死难矿工一个安息。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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