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所招聘岗位实行“明码标价”,明确告知应聘者的岗位特点、用工特点和月薪、年薪等等基本情况。显然,这不仅仅是法治的完善和进步,更有利于推动用人上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长期以来,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在招聘问题上,一直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薪水多少,用工有什么特点,工作环境怎样等等,用人单位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应聘者透露。而招谁、招什么样的人,也全凭用人单位的一句话,应聘者完全处于弱势。
事实上,在目前“僧多粥少”的就业环境下,应聘者为得到一份工作,既使是博士生去应聘收银员、研究生应聘环卫工人这种脑体倒挂的岗位,也往往不敢问薪水,唯恐给用人单位留下不好的印象被拒之于门外。
据记者在对天津市人才招聘市场的调查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在招聘会现场“明码标价”的情况并不普遍,仅有不到5成的企业列出了单位的基本情况。
无疑,如此众多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愿透明自身的基本情况,尽管有“考虑到同类型企业用人方面的竞争”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心理上的霸道和盛气凌人,总是习惯于用那种居高临下的目光审视应聘者,缺失招聘双方的良性互动和沟通,扩张了择人上的不公。
而且,招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真正地招聘到自己所需要的人才。既使一时地招到了优秀员工,也难免给人上当受骗之感而跳槽走人。
因此,新《劳动合同法》的关于劳动报酬告知条款的规定,我们值得期待。同时,劳动职能部门应加大对新法规的宣传和人才招聘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透明基本情况,让应聘者“心里有数”、合理选择,从而营造一种公正、公平、和谐的招聘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