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问题,一票否决或一律禁入是一些行政部门惯用的管理手段。尽管这些办法简单易行,且具有很强的威慑力,但却有失公平,极易滥伤无辜。以如上举措为例,其难称正当之处有二:
其一为“学校生病,学生吃药”。虚报、瞒报受助人数骗取国家助学金的,当然不可能是学生个人,只能是学校。有的是因“公”行骗,将骗取的国家助学金用于学校建设或教职员工福利;有的则是因“私”行骗,得手后即中饱私囊。前一种情况,学校领导和经办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轻则违纪,重则违法乃至犯罪。后一种情况,只要骗取的金额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即为犯罪无疑。对这些责任人,理应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而用不着在法定的责任追究之外,再将非责任人卷入这趟“浑水”。而“扣除中央支持财政资金”,则是将众多本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受助学生也捆绑在校方的责任之上。对于不相干的学生来说,这是何等无辜且无助!
其二为“一人生病,全家吃药”。想来虚报、瞒报受助人数骗取国家助学金的,不会是个普遍现象。否则,财政早就拨不出这笔专项资金了。既然是少数学校在造假,却要“取消该省职业教育中央各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这岂非几家犯错,全省职校跟着遭殃!这又是何道理!谁造假,谁担责,这是规则社会里起码的底线。
一个伤及无辜的制度,肯定不是一个好制度。一个不能追究到具体责任人的制度,也不会是个好制度。不妨提醒一下我们的行政决策者:每一项制度的出台,不但要对症下药,还得对人下药,可千万别因为图省事而伤及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