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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个税真正意义的变革

2010-08-21 18:53:4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奚旭初    发布时间: 2007-12-24 11:04:07



    12月23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有关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当前每月1600元调整到2000元。 (12月23日中新网)

   来自人大会议上的消息,令工薪阶层欣喜。设置个税的本义,既是要通过税收这个杠杆,对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也是保护中低收入者利益的一种手段。起征标准低了,工薪阶层反成了缴纳主体,显然难以体现公平原则,也背离了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据测算,此次起征点上调至20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上调个税起征点,受益群体主要是工薪阶层,体现了社会公平。

    然而无法回避的另一个问题是,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尽管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税负,但却未能改变富人纳税少的局面。因为在个人的不同渠道的收入中,只有工资收入是显性的,但现在的事实是,很多有钱人的其他收入远远大于工资收入,这就造成了“富人不纳税”的现象发生。

    富人多纳税,越富纳税越多,本是国际惯例,比如在美国,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的来源。比如在英国,最高的遗产税税率高达98%,也就是说谁留给子孙1000万英镑,其中980万英镑要进国库。然而在我国,占城市人口10%的富人拥有一半的城市财富,但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却甚至远低于算术平均数。

    为个税起征点上调喊好,我们还有更多的期待。国家信息中心的一份报告建议,应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实行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从而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实现藏富于民。而实现从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则更是个税真正意义的变革。现行的分类征收在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今天,已无法满足对相对隐蔽、不易监控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征税需要。这正是个税“取富济贫”功能弱化的原因所在。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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