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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交锋沃尔玛的有限意义

2010-08-21 18:54:20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徐迅雷    发布时间: 2007-12-25 14:57:09



    沃尔玛这个跨国公司的事情真是多,褒贬皆有。早在1996年就有报道:美国沃尔玛,贩假也疯狂;2003年则有消息说,沃尔玛沪上为供应商立规矩,请喝杯茶是“行贿”;而在2004年,在昆明曝出沃尔玛与行贿扯上了关系;2006年是“建不建工会之争”,全国总工会要求沃尔玛每个门店都建工会,其中南昌沃尔玛工会是“摸黑”成立的,25岁小伙高海涛当选工会主席;2007年年初是沃尔玛在美国惹下大麻烦,因“贪小便宜”强迫员工超时劳动,被判赔偿……到了2007年岁末,沃尔玛南昌八一店工会主席高海涛,支持一位被裁的员工向沃尔玛提起劳动仲裁,这是我国基层工会组织首次支持员工将跨国公司推上“仲裁席”。(12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跨国公司无非也是公司,它跨到中国之后,在许多方面能够很快“入乡随俗”。最典型的,比如超过100家跨国公司存在环保违规行为;许多跨国公司陷入“贿赂门”,IBM、家乐福等世界500强都被列于涉贿“黑名单”,我国要打击的商业贿赂就有跨国公司的“份额”;而在温州,还发生了一起著名的知识产权案,一民企提起诉讼向某跨国巨头索赔3亿多元。

    知道企业“逐利”的本性,就容易理解跨国公司的种种行为。但是,南昌沃尔玛在11月解雇了一名职工,可不能认为沃尔玛也在“学习”华为公司的“裁员门”,是进行大规模的突击裁员。作为工会主席的高海涛为职工维护权益没有错,但这个事情关键的意义,还在于“解雇员工应征求工会意见”。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是华为公司那样疯狂的大规模裁员危害更大,还是沃尔玛这样为1名员工因“违反员工守则去就餐”而发出“解聘合同”的危害更大。这个基本判断如果不弄清楚,那么,放大沃尔玛“解聘1名员工”,是意义不大的,那样反而是“转移注意力”。企业如果连一名违反守则的员工都无法解聘,那么哪个企业都无法真正做好;而无法真正做好的企业,最终是更大范畴的损害员工的利益。

    但是,任何解聘员工的行为,都要符合程序正义;因为没有程序正义,那么“实体正义”就是空中楼阁。《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按此规定,企业有权“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但要事先“通知工会”,这就是程序上的要求。程序不完善,职工可提起劳动仲裁,工会予以帮助,因为《工会法》第21条还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至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这方面的规定措辞略微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

    这个“工会支持”的仲裁案件,无论对跨国公司来说还是对工会组织来说,毕竟是“一个企业、一名员工、一位工会主席”的个案,其意义仅仅是维护《工会法》而已。而无论是雇员万千的跨国公司,还是雇员只有1人的本土公司,法律价值是一样的。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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