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拒签书面劳动合同,规避用工单位、企业对员工的法定义务,可以说是用工单位侵害员工利益的“第一宗罪”,因为如果不签劳动合同,社险等劳动者权益根本无从谈起,劳资关系将严重的不稳定、不安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的规定,有较大变化与改进,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宗旨很突出,原则上仍不承认事实合同关系,沿袭了《劳动法》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硬性要求,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没有进一步强调对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但不管如何,该法于今年1月1日施行后,类似上述企业就面临补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如不签则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劳动合同法》对此开出了“价格高昂的菜单”。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从用工之日开始有1个月的宽限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我们俗称的“长期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单位、企业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尽快签订,这既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用工单位、企业的法定义务,并且可以彰显企业家们对员工的关怀与对社会的责任。这样做,对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尤为重要,对劳动者获取主人翁感觉以“安居乐业”,并获得稳定收入和事业成长,以及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规划都有利无害,可谓双赢。而能否取得这种双赢的结果,则是体现《劳动合同法》立法成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