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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会咋样

2010-08-21 19:11:00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符向军    发布时间: 2008-01-10 09:52:55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工企业应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生活中,大量企业用工但不按《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在中小企业尤其严重,政府劳动部门习惯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相当于口头约定的合同,而司法、仲裁部门对此也加以承认。很多企业多年来都是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确定工人的工资等待遇问题,对企业来说,这样既节约了厂里的运营成本又省去了很多麻烦。但员工利益受损时要维权就比较麻烦了,因为手续缺乏,往往只可以凭工资单、介绍信、门卡等证明存在这种合同关系,进而索要相应的权益。

    不签、拒签书面劳动合同,规避用工单位、企业对员工的法定义务,可以说是用工单位侵害员工利益的“第一宗罪”,因为如果不签劳动合同,社险等劳动者权益根本无从谈起,劳资关系将严重的不稳定、不安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的规定,有较大变化与改进,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宗旨很突出,原则上仍不承认事实合同关系,沿袭了《劳动法》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硬性要求,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没有进一步强调对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但不管如何,该法于今年1月1日施行后,类似上述企业就面临补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如不签则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劳动合同法》对此开出了“价格高昂的菜单”。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从用工之日开始有1个月的宽限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我们俗称的“长期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单位、企业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尽快签订,这既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用工单位、企业的法定义务,并且可以彰显企业家们对员工的关怀与对社会的责任。这样做,对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尤为重要,对劳动者获取主人翁感觉以“安居乐业”,并获得稳定收入和事业成长,以及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规划都有利无害,可谓双赢。而能否取得这种双赢的结果,则是体现《劳动合同法》立法成败的关键。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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