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能用四个字来评价该事件:触目惊心。该刑警大队知道自己做法“过头”,但是否知道这所谓的“过头”意味着什么呢?
这是法律常识:未经法院判定有罪,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即使是罪证确凿的疑犯,在未被审判定罪之前,也依然是享有完整公民权力的个体。照此来看,咸阳市公安局民警刑讯逼供是“过头”吗?显然不是,那是对公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人身伤害。搜卡逼问密码取钱是“过头”吗?显然也不是,那是对公民财产权构成严重侵犯的公然抢劫。索取“保证书”后方才“释放”是“过头”吗?如果它只是轻描淡写的“过头”,又是谁赋予了警察“关押”“恐吓”疑犯的“土匪”权力?
刑讯作为一种粗暴的执法手段,是现在司法理念缺失的产物,早已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桶,我国也有法律明文予以禁止,并将其判定为违法行为。07年刑讯案件频发,致残者有之,致死者亦有之,影响极为恶劣。针对此,在上月中旬召开的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再次强调了要对刑讯毫不手软地监管处罚。但令人遗憾的是,咸阳这起案件的发生使我们看到,刑讯不仅恶性不减,反而吸纳了抢劫、关押、恐吓等“土匪”要素,大有升级的势头。
我们必须承认,外部监督不力,的确是刑讯案件频发的重要外因,但也应该看到:执法者素质不高,甚至是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才是更为根本的内因。一伙人把刑讯逼供、动人财物、恐吓威胁仅仅视作“过头”,一句轻松的“道歉”就想了之,却不明白自己的那番“执法行为”其实就是不折不扣的违法,甚至是犯罪。与无知无畏的土匪何异?假如执法队伍不能加强自身监管,执法人员不能在执法之前自己首先就是一个知法守法者,如此的另类法盲无疑危害性更大,甚至是从根本上动摇法治社会的基石。
法是公众利益的捍卫者,执法者理应是这种法律精神的化身。法治社会的实现,一方面固然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更需要把它贯彻于执法过程中,于此,作为人的要素的执法者,其作用尤为重要,他们将直接影响着法律实施的效果,使静态意义的法制社会转化成为动态实践的法治社会。在此意义上而言,土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目无法纪的土匪执法者,咸阳民警刑讯案使得公众不得不去思考这样一个沉重的问题:还有多少“土匪”在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