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笔者感到非常吃惊的,倒不是广州方面的“一禁再禁”,而是“拟限”的消息刚刚传出,限制的行动居然就如火如荼地同步开始了。如此猴急,俨然成了一场行政权力的“裸奔表演”。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把行政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是其应有之义。广州“开禁三轮车”倒是一副“另类”派头,相关法规还没出台,“强悍人等”却莫名其妙地粉墨登场了:不但对上路的三轮车实施围追堵截、强拉强扣,甚至还跑到“停车场内半夜拉车”。
广州交警于此展现出的工作能力不可不谓超强,办事效率不可不谓雷厉风行,可是,这番缺少法律依据的举动与“公然作案”有什么区别呢?严格地说,它已经严重侵犯了包括财产权、经营权在内的公民权利。他们作为执法者未必不明白这点,但之所以执法犯法,归根结底还在于这行动压根就是遵循了政令压倒法令的规则,从而使得行政权力独自“裸奔”。
在对法漠视的同时,广州“开禁三轮车”也有不顾民意的倾向。交警部门看到了三轮车给城市增加交通压力和事故的负面,积极予以改善,这是可嘉的。然而,也不能就此而忽略它关乎民生的正面。尚未听取民声民意、多方权衡利弊就悍然开禁,从而引得针锋相对的质疑声不断,甚至是被诟病为“让穷人给富人让路”,有什么奇怪的呢?
如果说法律是行政权力必须遵循的准则,那么,民意则是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社会治理从来都不是行政机关对公众法号施令,恰恰相反,而是前者依据后者的意愿而行动,这正是为人民服务的本意。在此意义上而言,我们需要的不是善于发号施令的“官老爷”,而确实是围绕公众意见而行动的“公仆”。是否“开禁三轮车”,广州不妨先问问市民,在市民反对的情况下猴急发令,充其量只是一场与民意背离的行政权力“裸奔”。
概言之,在法律与民意缺席的情况下,一纸政令悍然“开禁”,我们实在看不出凭啥,也不明白为啥,即使要治理交通,你何苦“裸奔”?猴急个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