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十月,“问责风暴”持续发力。这是自2003年以来的新一轮官员“问责风暴”,说明我国的问责制正在演变为一种严厉的常态程序;舆论纷纷为这一史无前例的问责风暴叫好,法律专家将之解读为问责制向制度化、法律化发展的一个积极信号。
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目前的问责制还不完善,或者换句话讲,问责的关口还须前移,要跳出“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的窠臼。剖析许多突发事故,不难发现一个共同之处,所谓“不出事”,所谓“没事”,其实已是“事已有”、“事很多”,但因为监管失监失管,遂使不到“出事”“就没事”,结果就是必然出事。而如果只是囿于事后问责,那么代价就是惨重的损失。
权威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一年中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6500多亿元,相当于全国一年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还多。大量财富化为泡影,让人痛心疾首,更何况还有无价的生命。而尤让人无法释怀的是,6500亿元的损失中,属于天灾造成的却只有上千亿元。换言之,6500亿元损失中大部乃是人祸所致。源于人祸的所谓突发事件,每一个几乎都有如出一辙的轨迹,都是从量变到质变,最后在看似偶然的突发中找到了必然的归宿。
发生了重大事故才启动问责制,恰是问责制中的软肋。甚至还可以说,正是因为不出大事不问责,正是源于日常问责缺乏下问题的积累,才会大事频出。由此可见,如果未能构建一种违规即追究、失职即问责的问责机制,而总是等到发生了重大事故才去问责,就难言问责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