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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多少不公借你的名义而行?!

2010-08-22 21:54:37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王比学    发布时间: 2008-11-13 16:03:29



    前不久,陕西一家卷烟厂解除与43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然后与其中的358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让这些人重新回卷烟厂工作。当这些人再被派遣回厂工作后,身份就变为了派遣工,工资也比原来低了。

  这是一种典型的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来规避法律的做法。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对于补充传统的就业方式,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方便劳动者尽快找到工作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当前,许多大企业都采取这种用工方式。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利用派遣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输入劳动力;另一种是在一些效益较好的服务性垄断性行业,在用工指标和工资总额受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用工需要而招收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特别规定,通过提高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金,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尽管有法律的限制规定,但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劳务派遣用工很不规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而劳动合同法条例对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又没有界定,导致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不清,企业扩大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规避法律责任。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了解,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转嫁应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纷纷采取扩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这其中,既有私营企业,也有一些国企。部分企业包括金融、通信、邮政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大量将劳动合同制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快速无序蔓延状态,严重背离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同时,由于劳务派遣用工需求剧增,导致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大量增加,许多职业介绍机构也纷纷转型成为劳务派遣机构。

  为什么这么多企业愿意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说白了,就是可以同工不同酬,同工可以低酬,从而大幅度节省工资支出。劳务派遣工在工资福利、劳动条件等方面,都远远低于企业正式工。

  劳务派遣的无序发展,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造成了冲击,职工就业稳定、同工同酬等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据最高人民法院了解,目前,已有不少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在广东,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占争议总数的30%以上。再加之目前的劳务派遣机构大多是一些实力不强的劳务中介机构甚至是皮包公司,给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了隐患。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形式,不能因其被部分人利用来规避法律就简单否定,而是应兴利除弊。因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适时出台针对劳务派遣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劳务派遣准入条件、适用范围、用工期限、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制定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细则,全面规范劳务派遣,以保证劳务派遣市场健康运行,促使劳务派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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