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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就业,政府也应当“老板”

2010-08-22 02:44:24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刘金平    发布时间: 2008-04-28 10:13:46



    24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4月25日《法制日报》)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或因天灾,或因人祸,残疾人是社会无法避免的疼痛。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有劳动能力且达到就业年龄因残疾不能就业的残疾人高达858万。不能就业,也就意味着失去了自食其力获得生活资源的最基本渠道,失去了社会发展的基本人权。因残而被社会边缘化乃至绝缘化,对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参加社会劳动的残疾人来说,是一种残忍。

    在保障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上,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突出了政府的义务。除了在政府采购、税收优惠方面给予支持外,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也就是说,在保障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上,政府也是残疾人的“老板”!

    众所周知,残疾并不意味着能力低下,残疾人中不乏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才。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因骨髓灰质炎导致行动不便,不得不以轮椅代步。然而罗斯福凭借其卓越的才能、超凡的智慧和坚定的意志,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被称为“坐在轮椅上转动世界的巨人”。

    事实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除了某些职位对工作人员有特殊的身体要求,确实不适合残疾人外,相当多的岗位对工作人员的身体条件并无特殊要求,一定程度的身体残疾者完全能够胜任。政府当残疾人的“老板”,招录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并不必然影响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作为社会资源的分配者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具有当残疾人“老板”的雅量,对于消除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残疾人就业歧视,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让能够胜任工作的残疾人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让残疾人的生命不因残疾而残缺,实现其生命的价值,也是社会文明人道公平正义的要求。

    令人遗憾的是,政府似乎并不乐意做残疾人的“老板”。除了残联等少数社团组织偶尔不排斥残疾人作为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敞开残疾人进入的大门。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招录工作人员时,罔顾情理法律和具体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苛刻的体检标准,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在女性乳房大小对称上大做文章的极端案例。超出工作的实际要求孜孜于工作人员的身体外观,只会加剧社会不公,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无异于推波助澜。

    生命因平等而美丽。为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平等择业机会,既关系残疾人的福祉,也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稳定和谐。期待政府能够率先垂范引领潮流,认真履行当好残疾人“老板”义务。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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