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接触的主要管理活动,最直接、最频繁、最广泛地反映出行政机关施政能力的高低,反映出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联系。而执法礼仪又是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是执法队伍社会公众形象最直接的外在表露。
在笔者的印象中,目前全国的法律和地方规章中,虽然也涉及行政执法礼仪,但大多笼统地以“文明执法”称之,至于如何“文明执法”却没有明确的细节规定。
而此次重庆的《规范》中,行政执法礼仪是其重要亮点――在着装方面,执法人员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不雅行为,不得戴耳环、手镯、领饰等物;在仪表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染彩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在举止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吸烟、饮酒、嬉闹,不得到酒店、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不得酗酒、赌博……
如此系统、细化地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礼仪,注重维护和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更容易赢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信任和尊重,有利于营造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文明素质,有利于展示执法队伍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俗话说得好,细节决定成败。就执法礼仪来说,表面上看似乎不那么重要,其实它是每一个人自我内涵修养的外在传递,也是我们工作中应当掌握的操作规范。不难想象,当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敞怀挽袖,叼着香烟,嘻嘻哈哈,那像何样子,又成何体统?
期盼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细节入手,从自己做起,从让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养成良好的执法礼仪,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提升执法艺术,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落到实处,让行政执法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