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四大“火炉”之一的武汉,每年夏天平均气温能达到28.8℃!加之独特的地理位置,造成武汉夏日气温高、湿度大、空气流动差,每当夏日来临,武汉市民都叫苦不迭。在这种天气下,很多工人必须忍受着艰苦的天气和工作条件赚“血汗钱”。武汉政府添加“高温加薪”相关规定,无疑表示政府对此的重视。其实不只在武汉,从前几年起,就有很多城市和地区提出并实施了类似的规定,如去年浙江省提出的“提高企业职工高温费标准”,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去年,在杭州只有不到一成的非公企业发了高温费,其中不乏很多吹空调的“白领”,还有报道称有工人向企业索要高温费遭拒并被开除!
“地方规定没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度不足”、“政策干涉国有不干涉私有”、“什么是‘高温’?难道天天用温度计量?”面对各地的高温规定,许多人提出质疑。诚然,不配合高温规定,体现着某些企业主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低下,但同时,也凸显着我国相关法律的缺憾。在我国,高温立法非常滞后和含糊笼统,如《劳动法》规定,“在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其中高温的定义、用人单位的范围、高温津贴的内容等都没有具体规定,高温立法如一纸空文,引得很多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对此今年武汉的相关规定作了补充和说明,高温的条件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自2008年7月1日开始,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对不能改善高温工作环境,又不支付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这些是武汉高温立法的进步之处,但从全国来看,高温立法仍然是中国法律的一块缺陷。
笔者建议,国家应加强对高温立法的重视,尽快出台相关正式法律,地方法规通过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和配合来不断完善和改进高温立法,并对用人单位实行“高压”――加强执法力度,严惩违反规定的企业。让高温政策真正惠及到底层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位劳动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