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什么告慰7名丧生污水井的工人

2010-08-22 05:21:14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陈才    发布时间: 2008-07-22 14:32:30



    6月29日下午,一些清淤工人在淮北市南黎路中段南侧对污水窨井进行清淤施工。1名工人在井下作业,但长时间没有上来,其他工人感觉井下可能有情况发生。此后,在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条件下,又有6名工人陆续下井施救。但最终这些施救者都未能上来。14时48分许,淮北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警方、120急救人员、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7名工人在井下窒息死亡。初步估计,清淤工人是吸入了井下的有害气体,导致窒息身亡。(7月2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疏通城市下水道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下水道工人中毒事件也屡见不鲜,但像淮北这样一次死亡7人,还是让我们感到非常震惊。一个直径只有约一米的污水井为何导致7名工人丧生?复杂的井下环境、工人不懂安全常识、救人心切等都是原因,但这些显然都不足以解释事故的惨烈,更不能告慰7条逝去的生命和他们的亲人。

    笔者非常同意一位内部人士的分析:“悲剧的发生,不仅是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薄弱,而且跟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监管不无关系。”事实上,为保障排水管道维护工人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早在1985年就由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劳动人事部共同颁布实施。《规程》规定:下井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学会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并且详细列举了安全施工细则。如果相关部门能严格监管认真实施,怎会发生连毙7人的悲剧?

    笔者还注意到,下井的7名工人中,只有一人“慌忙之中抓起了防毒面罩戴上”,因此想追问,施工单位是否为工人都配备了防毒面罩?到底是劳保用品保障不到位还是工人一时疏忽大意?这个关键的问题应该调查清楚。而记者联系淮北市建委和污水处理厂想进一步了解情况,却均吃了“闭门羹”。这就更不由得使人疑窦顿生。

    事实上,近年来发生在农民工群体身上的安全事故不断见诸报端。据安监部门介绍,在上海安全生产死亡人数中,农民工平均要占到80%,这个群体普遍存在安全知识不足、安全技能缺乏等问题。不少工业企业的操作事故、建筑工地的坠落事故、煤矿下的矿难事故以及地下管道维修清理过程中的中毒事故,都与农民工缺乏安全知识和安全保护手段有关。更进一步分析,农民工缺乏安全知识和安全保护手段,又与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监管有关。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漠视,最终导致了对生命的漠视,类似悲剧因此才会频频上演。

    吴思先生在《血酬定律》一书中,指出了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即在没有一定的规则下,人的命就好像变成了可交易的商品,有他本身的价格或价值。我们无法断言在21世纪的今天,“血酬定律”是否仍在发挥作用,但一种以经济利益至上、人的生命权利却可以被忽略的思维,却仍在一些地方自觉不自觉地蔓延。一些公权力部门和企业,宁可抱着“大不了死几个人赔钱”的心态,也不愿意为工人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

    笔者一直疑惑,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基本职业培训、岗前培训,为什么农民工、矿工能例外?包括农民工、矿工在内的各种底层劳动者,政府和用工单位有义务确保其生命与健康权,并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而劳动者也有权利了解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流程,使自己远离事故伤害。如果相关部门再不重视他们的安全培训与保障,7名工人丧生的悲剧,就将不会只是个例。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相关专题:南京大爆炸被指祸起违法拆迁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