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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的法律救济途径解析

2010-08-22 08:57:12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陈冠羽    发布时间: 2008-09-23 15:21:12



    因三聚氰胺污染致使全国多个省份出现群体性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已成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被广泛关注。随着公众的追问以及相关部门调查的深入,更多的“问题奶粉”浮出水面,引发了乳制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人们期待真相的进一步发掘以及相关人员和企业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更期待知晓维权索赔的法律依据和途径。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对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解析十分重要和紧迫。

    在法律关系上,购买奶粉行为形成了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应当保证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就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奶粉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商家显然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应当依据消费者和商家的约定或者商家的承诺来确定。但从实际生活来看,一些日常必需品的小宗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向超市或其他市场的购买行为而成立合同关系,不大可能也没必要单独与商家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及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依据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只能采取退货等形式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因问题奶粉而造成其他损失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法要求商家赔偿“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损失,但该损失不得超过商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在商家明知奶粉存在问题而在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承担商品价格的双倍赔偿责任。

    从三鹿奶粉事件的严重后果来看,“问题奶粉”给不少食用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这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产品责任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受害者可以选择向厂家或商家请求赔偿,产品代言明星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受害程度,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费用。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者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奶粉问题已被披露的情况下,未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凭购物小票等有效证明要求商家以退货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是比较方便快捷的选择。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下,受害者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产品侵权责任。一般而言,由于厂家和商家承担产品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受害者既可以向厂家也可以向商家索赔,有利于就近选择赔偿以及赔偿责任的实现,而且产品侵权责任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不需要合同关系的证明,赔偿范围也比较广,因此,选择侵权之诉维权,更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由于三鹿奶粉事件受害者数目较大,分布范围广,而且选择法律途径需要付出成本和时间,因此,即便是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也只能是解决问题的最后途径而不是首选的最佳途径。在严峻的现实面前,商家和厂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责任感,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抚慰受害者的创伤。三鹿奶粉事件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公共事件,政府同样负有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在信息公开、对受害者免费体检及治疗等方面作出了顺应民意的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我们期待以此为契机,能够促成政府先期赔偿垫付制度的确立,这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最顺畅便利的救济渠道,也有利于政府强化监管职责,快速有效化解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危机。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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