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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干部延期退休”当由社会调节

2010-08-28 04:38:3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周义兴    发布时间: 2009-01-04 14:18:13



    前不久,《北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网站公开征集意见时,引发网友热议。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网友意见,并表示将会对合法、合理和可行性意见进行采纳,进一步完善草案。关于送审稿第二十三条有关“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共征集到500余条意见,赞同与反对的意见基本持平。

  在女干部延期退休与否问题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键在于,如果女干部可以延期退休,那其他女性劳动者是否也可享有同样权利?

  其实,在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问题上,历来就存在两个难题:一是男女之间的退休年龄差别,二是不同社会层次女性之间的退休年龄区别。对前者,早前有关女性退休年龄的规定,可能是因男女生理差别而出于对女性的保护;而后者,则可能是源于高层次女性的能力与社会需要方面考虑。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将“延期女干部退休”写入地方法规成为权利,那在结果上对其她女性劳动者来说也就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权利限制。而劳动作为一种现代社会劳动者应当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显然是不能、也不应受到差别性的限制。否则,就难免会有社会歧视的嫌疑,可以说在社会需求与劳动权利之间,这或许是一种两难选择。

  若能换个角度,从权利角度讨论女性退休问题,则比写入法规更合适。“女干部延期退休”问题之所以会被提出,主要是基于女干部的能力与社会存在这种需求,因而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倘若只把“女干部延期退休”写入法规成为权利,那对其她女性劳动者而言,是否就意味着“不可以”的劳动权利限制?而如果是,那么以基本权利与社会需要相比较,所有女性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公平显然要重要。

  所以,如果从社会基本权利公平角度对“女干部延期退休”问题进行分析,或许不写入法规,而将其作为所有女性享有的无差别普遍权利,由社会自行调节作出选择,效果或许会更好。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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