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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为下游污染埋单”的启示

2010-08-28 06:37:11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林琳    发布时间: 2009-06-04 15:56:44



    据《河北日报》5月31日报道,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上游污染下游”需买“生态补偿单”。

    “上游排污,下游遭殃”,这在一些地方几乎成了一种无奈、难解的现状,且教训惨痛。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开始致力于整治河流上下游的关系。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政府承担赔付补偿责任;2007年,湖南省规定上游城市必须对下游城市的水质负责;2008年,浙江省规定下游地区对上游可能影响水质的专项规划和项目拥有发言权……

    “上游为下游污染埋单”,一方面说明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有关部门强化源头治理与监管的工作思路和理念。

    在社会生活中不少涉及民生的事情,也面临着类似“上游”与“下游”关系的处理问题,且“上游”往往是关键和根本,处理好了“上游”,“下游”的问题可能迎刃而解,甚至根本不会出现问题。很多时候,正是因为相关部门不善于追根溯源,才导致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让百姓一再付出生命与财产代价。

    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取消了食品的“免检”制度,这与几次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无关系。食品行业的“上游”问题包括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的供应,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等。这些“上游”环节哪一个出了问题,都会影响食品的最终质量。

    医疗卫生方面,一些夺人性命、伤害健康的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原因何在?除了某些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较差之外,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真假、优劣等,也是百姓能否得到妥善救治的“上游”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些人为讨回欠薪及维护正当权益,屡屡爬上高楼、大桥以死相逼。症结何在?其“上游”问题是什么?是正常的诉求表达机制不通畅?法律救济渠道不健全?还是一些企业主不讲诚信、恶意欠薪?或是一些职能部门推诿搪塞?从这些问题入手,寻求应对之策,所谓的“跳桥秀”才有望不再上演。

    从不计后果的污染、破坏到为污染行为埋单,固然是一种进步,然而,我们还需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埋单的前提是污染已经发生了,也就是一种亡羊补牢之举。由此也折射出社会管理中的另一个问题,即有关部门对“上游”问题监管的失职失察,以至于没有实现防患于未然。

    联想到正在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我国政府及时采取了各种应对措施,机场等交通要道的体温检测、公共场所消毒、发现患者及时救治、对密切接触者的果断隔离,这些“上游”问题的妥善处理,有效保证了大多数人的健康,阻断了病毒的进一步传播与扩散。

    道理是相通的。社会管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和链条,监管者在履行职责时应分清主次、把握重点,与其为“下游”问题捶胸顿足、大发雷霆,不如多花些气力,去监管好、解决好“上游”的种种隐患,多一些未雨绸缪,少一些亡羊补牢。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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