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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乞讨行为应摈弃“形象工程”思维

2010-08-28 04:00:37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陈冠羽    发布时间: 2008-12-10 11:13:34



    在“依法治X”已成为时髦用语的今天,终于,“依法治丐”走进了人们的思维。从各城市争相通过地方立法设立“禁讨区”开始,到日前广州有人大代表提议制定《严禁市内马路乞讨行为及处罚条例》,“禁区”不断扩大,大有彻底清理乞丐出城市而后快之势。(12月8日《信息时报》)

    对于乞丐,我们的情感多少会有些复杂。有时会同情其遭遇,怜悯其处境,甚至解囊相助之,有时又会对其牺牲尊严不劳而获的生存方式报以不屑或反感。然而当今之世,不劳而获者又何尝是乞丐的“专利”?权钱(色)交易中又岂有尊严立足之地?或许,我们对乞讨行为应当多一些理性和宽容。毕竟从伦理学的角度上,乞讨行为建立在人们的同情心和怜悯的前提之下,成功与否全靠施主的自由选择,并未侵犯别人的自由意志,并非不正当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乞讨获得的利益至少没有对他人利益的实现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这样的利益应当得到法律承认。也正因为如此,乞讨一般不被认为是非法之举而为法律禁止。

    然而现实中乞丐行业的乱像却一再冲击着我们的理性和宽容:有的“在外叩头,回家盖楼”,把乞丐当成发财牟利,甚至快速致富的捷径;有的利用衣衫褴褛脏兮兮的儿童或者惨不忍睹的伤残者博取同情;有的则强拉硬扯,强行讨要;有的用长期的欺骗求得怜悯……乞丐行业的乱像不仅考验着我们的智慧,销蚀着人们的同情心,更成为违法和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确实有依法治理的必要。

    于是,在车站、码头、广场等繁华区域设立“禁讨区”成为人们热衷的法律之选。然而,这样的立法是否民主科学是大有疑问的,毕竟乞丐们缺乏参与立法博弈的话语权。众所周知,乞讨对财物集中的城市热闹繁华区域带有路径依赖,让他们去荒郊野岭乞讨,结果很可能只会一无所获,“禁讨区”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禁讨令”,无异于宣布乞讨为非法。而且这种“以邻为壑”的思路是否有效也存在问题,因为这种做法势必造成乞丐向城市非“禁讨区”或未设立“禁讨区”的城市转移,对于乞讨行为的治理最终于事无补。

    既然乞讨现阶段还不是非法行为,设立“禁讨区”的效果也有待观察,为什么城市还如此热衷设立“禁讨区”并有进一步扩大禁区的呼声?还是那位广州的人大代表点的明白:乞讨人员泛滥,已经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地步,对提升广州的国际形象不利,而且广州将举行亚运会,这个问题必须要得到彻底的清理及解决?醉翁之意不在酒,不是为了治理乞讨行为存在问题,要的是市容市貌或国际形象,或许这是很多城市热衷于设立“禁讨区”的要害所在。

    乞讨作为一种具有世界普遍性的社会历史现象,仅仅把它理解为事关城市国际形象的问题,难免太过虚荣,更何况我国乞讨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与不合理的城乡二元体制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有关。直面客观存在的乞讨现象,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才是我们应当秉持的态度。我们分析一下乞丐行业的乱像不难发现,很多行为已经不是乞讨的范畴,根本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强行乞讨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的,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而且《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里还规定了政府的责任。治理乞丐行业中存在的问题,现有法律是够用的,我们的任务应当是让够用的法律管用起来,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大可不必再舍近求远搞什么新的立法。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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