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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断头路”VS“立体斑马线”

2010-08-28 04:04:0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徐迅雷    发布时间: 2008-12-11 13:54:11



    杭州发生了一场“史上最命大的车祸”:12月9日傍晚,一年轻女孩驾驶宝马,冲破三层屏障,从高架断头路飞出,在空中飞行30多米,摔到落差15米的高架底下的马路上,追尾撞了另一辆车,而这辆事故宝马车中两男三女5个人,均无生命危险,仅一人伤势稍重。媒体将这形象地比作“像当年柯受良飞越黄河瀑布”。(12月10日《都市快报》)

    历史上演了惊人相似和惊人不相似的一幕:在2002年8月15日凌晨,杭州也发生过一起高架坠车事故,一辆奥拓轿车从一高架未完工的断头处飞落,掉到落差10多米的地面。惊人相似之外的“不相似”是,那次车内4人全部当场身亡。

    公众不禁要问:为什么同样的悲剧在一个城市里重复上演?为什么那屏障这么容易被冲破,防护墙防护不了车子、阻挡墙阻挡不了事故?仅仅追问司机自身原因意义是不大的,责任部门在高架断头路的指示、防护方面,是否已经达标,能否做到最完善?

    公共设施事关公共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这就是对建设道路配套设施的安全要求。并规定,对已投入使用的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以消除隐患。法律不可能细致到“高架断头路”的防护该做成什么样子,但坠车案证明,高架断头路的严重安全隐患显然是存在的。

    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隐患,是看不见的陷阱。这里头的法律责任如何追究?可想而知,导致高架断头路坠车命案的防护设施设置方,不会有人站在法庭被告席上。但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司法方面无论如何应该想想“重拳”在哪里。《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其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显然是与断头路防护设施有相关性的。第119条则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徒刑直至死刑。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到位,显然不属于“破坏”,那么如果是偷工减料的“隐性破坏”呢,是否与“过失犯前款罪”接近?

    我国每年死于交通安全的人数近10万,这是非常惊人的数字,远比矿难死人来得多。仅仅用行政的办法弄整治活动,即使把活动搞成了运动,也是不会有太大效果的。司法的力量在哪里?

    设施很细节,但是很要命。设施很要命,但是问责很困难。管理的责任部门,在没有出大事之前,通常都是官僚或兵僚,不会用心去应对,因为看不到自己预后的危险。最近海南出了个著名的“寻局长启事”事件:一根电信线路水泥杆,被车撞坏悬于空中,危及行人生命安全。市民奔波呼告无效,于是贴出“寻局长启事”,署名“无奈的居民”。启事作者吴群如今现身,说“寻局长启事”仿佛“心脏起搏器”。(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网友评论很精彩,或曰“官到用时方恨少”,或说“寻官启事是民间问责”,或云“若把寻官启事换成罢官启事”。事情后来总算解决了,那是在“寻局长启事”被媒体放大后才有了结果,可见当今无视公共安全的官僚习气已经严重到何等地步。就算那线杆真的砸断了一个人的脖子,会有谁为此坐牢吗?

    胶济铁路在发生致死72人的“4・28”超速火车相撞事故后,半年后又发生了类似的火车超速“10・13”事件,只是后者未造成更严重后果而已。许多大事故发生之后,由于没有太多的实责可负,所以往往不会真正用心去整改。既然连大事故都“没事”,怎么谁会眼睛盯着你那“细节缺陷”看?你又不是天上掉下的林妹妹――貌若天仙让人心驰神往。要去整改,总得跑到现场去费神费力,我何苦来着?

    一根线杆摇摇欲坠,亦属城市管理的细节,但它同样也是公共安全的陷阱。这根线杆真的坠下来,恐怕也是会让人“断头”的。致命的细节其实很多,笔者所在的报社,曾经持续很长时间连续寻找城市里的细节缺陷。如今你走在路上不难发现细节缺陷,比如一些地方的斑马线早已模糊不清,没人去及时“刷新”。斑马线上,交通事故照样屡屡发生。

    让人欣慰的是,总有一些责任人士在悉心揣摩,如何通过细节改进,提高安全系数。在浙江台州等地,推出“立体彩色斑马线”,非常醒目的蓝白黄三色彩条相间,使平面斑马线呈现立体感,给过往司机以强烈的视觉提醒,为行人增添几分安全系数(12月10日人民图片网)。别看这仅仅是细节上的一点点改进,长年累月坚持下去,即使斑马线事故率的降低“看不见”,那也是功德无量。

    “立体斑马线”与“高架断头路”,一正一负,比照鲜明。各种设施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保障,断头路让人“断头”的悲剧不能再重演了。如果在现场,又是砌一垛不堪一撞、薄得近乎形式主义的砖墙;如果在“官场”,也是砌一垛不堪一撞、薄得近乎形式主义的砖墙,如果在“法场”,也是砌一垛不堪一撞、薄得近乎形式主义的砖墙――那么下一次“断头”事故就在前头。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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