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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何以成了镜花水月

2010-08-28 05:26:1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作者: 高福生    发布时间: 2009-02-01 14:56:01



    为保证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山东省近日出台了《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月31日《北京青年报》)

    众所周知,带薪休假制度体现了人们对精神和文化的一种追求,能够让劳动者有更多的休闲时间,有更高的劳动效率。在国外,带薪休假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成了企业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例如德国政府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此鼓励人们休假;芬兰政府则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额外津贴,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钱外出旅行或消费,而不是只能在家中枯坐度过假期……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休息权益,已成为世界趋势。

    早在12年前,我国出台的劳动法就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200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也在人们的千呼万唤中走上前台并强制执行。其时,一些主流媒体欣然称劳动者的“纸上权益”开始走向现实。特别是在目前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不太乐观的现实背景下,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意义更是非同凡响――既能调节工作压力、利于雇主和雇员的和谐相处,又能在宏观上刺激消费需求,释放更多的旅游潜力,进而实现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双赢”。

    如今,带薪休假除了对吃财政饭的公务员不用“强制”,甚至还休出了一些公款旅游的糗事之外,对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职工来说,依然是一项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现实生活中,不少当家人和主事者置带薪休假法律于罔闻,仍然以加班加点为荣,把放弃休假当“美德”,在没有外力强力干预的情况下,很少主动让员工带薪休假。对广大员工来说,带薪休假有如镜中花、水中月,看上去很美,让人心动,却少见有人拿过3倍工资的补偿,也鲜见有人向劳动部门反映投诉。

    法定的带薪休假成了镜花水月,甚至还一反常态地出现了“零投诉”,其背后自有隐情。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影响之下,许多单位都在减人增效,要想保住已有的饭碗尚且有一定的难度,谁还敢奢谈带薪休假?谁还敢吃了豹子胆去投诉单位?更何况,目前我国无法落实的法定权利绝非“带薪休假”这一项,大家对此已是见怪不惊,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尊崇、信心也因此大打折扣。相反,大家对公司、单位等抗法不遵可能性的预期却是相当的“有把握”。

    这些迹象表明,在“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的严峻情势下,劳动者的休假权利虽然看得见,却常常摸不着。眼下,劳动者最大的期盼不是“我的假期我做主”,而是“尽管不能做主自己的假期,但至少也能获得相应的补偿”。一旦休假权与生存权发生矛盾,法定的权益被人为地打了水漂,他们不得不违心地、“主动”放弃自己休假的权益以及放弃休假后应得的报酬。对他们而言,保住饭碗永远是第一位的。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他们是断然不敢与单位叫板的。

    连投诉都要瞻前顾后、三思而后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何从谈起?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今天,带薪休假在披上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后依然是一个美丽的泡影,不能不让人深思。它暴露了监管部门的软肋,亦让法律蒙上了羞尘,同时警示我们:仅仅用法律形式和相关细则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带薪休假,那还远远不够。良法贵在执行,好的法律法规只有让每一个人心存敬畏并得到切实遵守,才能成为百姓的福祉,才能推动社会进步。

    当务之急,除了劳动者个人提升自己的权利意识之外,政府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强制”落实相应的补偿来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与此同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应参与进来,对遵守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诚信考核、税收、贷款、市场经营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一再违反国家休假规定的单位,在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层面明确带薪休假是一种权利而非福利,让带薪休假从福利走向权利。如此,带薪休假才会名至实归,告别“强制”,叫好又叫座。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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