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事件起因并不复杂:当日,该县青龙镇几支青年龙灯队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在县政府未批准区域舞龙,被城管执法人员制止。部分人员对此不满,随后到县政府大院要求按传统方式舞龙,于是与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当街舞龙是民间闹元宵的传统习俗。即使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那些“左”得出奇的岁月里,基层政府对这类群众自发组织的节日娱乐活动,也多持包容、宽许态度,要求相关部门出面维持社会秩序,让广大群众尽情自娱自乐,在一派喜庆气氛中迎春祈福。
谁会料到,在努力构建民本、法治政府的今天,某些群众的娱乐权利,反而会受到权力的粗暴干涉。德江县相关部门禁止群众在主城区舞龙,将舞龙区域划定到环城路。如此设限,势必弄得观者寥寥,这个元宵如何“闹”得起来?难怪人家会到县政府去讨个说法。其中,甚至不能排除有人将被指控为“别有用心”。
“法无禁止即自由”。群众元宵舞龙,既非集会,也非游行,哪条法律规定要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没有。既然如此,当地相关部门凭什么划定舞龙区域?难道只有政府在主城区组织的这类活动,才是合法的?引车买浆者若将龙灯舞到城里,便有扰乱社会治安之嫌?这是什么逻辑!实际上,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群众的娱乐自由被无端剥夺,才是引发这一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所在。
娱乐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长期以来,在不少地方,群众的娱乐自由受到政府部门的公开打压、限制,诸如,规定端午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组织龙赛比赛,在闹市区跳街舞者,均以扰乱公共秩序论处,等等。如此一来,固然为主政一方者减少了不少麻烦,表面上呈现出一派秩序井然的社会氛围,但为数不多的传统节日却被“规范”得了无生气,高楼林立的现代都市,则难免失去它应有的文化包容性与社会自由度,而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也就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