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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生子潮:一场未落幕的戏

2010-10-17 17:39:17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备受国人喜爱的农历虎年新年将至,许多人盘算着生个“虎子”。而从1月1日起,香港医管局又取消了对内地孕妇赴港生子的预约限制,这使得那些想跨境生子的人不禁又蠢蠢欲动。内地孕妇跨境到香港生子,牵涉到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曾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并始终被广泛关注。从“庄丰源案”算起,跨境生子潮持续了快十年时间,起因是什么?症结在哪里?趋势有什么变化?本版将陆续推出系列文章对跨境生子潮作深入分析解读

  胡健

  庄丰源,一个1997年9月29日出生于香港的小男孩,论“年纪”,只比同年7月1日刚刚成立的特区政府小两个多月。这个有着吉庆名字的小男孩,虽然成为了“知名度最高”的香港儿童,但却命运多舛,几乎从一出生起,就与父母长久分离,并因居留权争议而被卷入一场旷日持久、影响巨大的诉讼中。这场诉讼,以终审法院判决庄丰源胜诉而告终,也从此开启了内地孕妇赴港生子的热潮。

  从“庄丰源案”说起

  庄丰源的父母都是内地人士,以非移民身份到香港短期探亲,在此期间,生下了庄丰源。因为没有居留权,他们不得不回到内地,只能把刚刚出生的儿子交给在港的祖父照顾,从此庄丰源就一直滞留在香港。2000年,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以《入境条例》的规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若要成为永久性居民,则在其出生时或以后任何时间,其父母的任何一方必须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权”为由,决定将庄丰源遣返回内地。庄丰源的祖父认为政府的做法不近人情,且违反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于是状告入境事务处处长。在初审及上诉庭的审判中,法官均判定庄丰源胜诉,但特区政府不服,最后上诉到香港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认为,尽管庄丰源出生时其父母都不是香港永久居民,但都是中国公民,依照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并不影响庄丰源的香港居留权,因为条文中只提到出生地点,并没有要求父亲或母亲必须拥有居留权。2001年7月20日,终审法院判决庄丰源胜诉,有权在香港居住,并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同时废除了入境条例中有关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临时居留者在香港所生中国籍子女不享有居留权的规定。

  特区政府表示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接受并会执行有关判决。判决5天后,庄丰源的父亲及祖父到屯门出生登记处为他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随即为他领取申请表办理回乡证及回港证,以便尽快返回内地探望母亲。庄丰源,这个判决书中跳出的幸运儿,从此可以正大光明地出入罗湖关口,与父母团聚。但这个判决带来的后续影响,却是这个幸运儿和他的家庭,乃至整个香港社会当时都没有充分料想到的。

  香港成了“生子集散地”?

  其实,长期以来香港一直存在严重的内地孕妇来港生子的问题。在香港回归前,情况极为严重,但由于当时的《入境条例》并不承认不受限制的“出生地主义”,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庄丰源”被遣返内地。香港回归后,由于内地经济高速发展,普通民众的生活水平已有较大提高,加上海关、出入境事务处执法严格,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但特区政府仍然担心判决可能会引发更多的内地孕妇偷渡来港分娩,加重香港本地医疗服务、社会福利、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压力。根据入境事务处的统计数字,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在43个月内香港出生的内地公民之子就多达1991人,其父母有的是合法来港,但大多数则是非法来港。

  但特区政府的这一担心并没有引起终审法院的“共鸣”。庄案一致终审裁决的五位法官,或许并没有对内地超生有足够深的体会,或许也低估了冒险偷渡来港生子的人数,更不可能预见到两年后内地推出了自由行政策给香港带来了滚滚人流和财源,因此,他们自然也想象不到,在实施判例法的香港,“庄丰源案”先例一开,就等于向内地孕妇发出了“热情的邀请”。

  事态的发展逐步验证了特区政府当时的“担心”。政府统计处的数字显示,自2001年开始,内地孕妇来港产子的数量呈直线上升的态势,尤其是2003年开放“自由行”之后,几乎每年都翻一倍:2003年为2070人,2004年为4120人,2005年为9273人,而2006年仅上半年就突破了万人大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数字统计的“港生儿”,就如同庄丰源一样,父母均非香港永久居民。内地孕妇赴香港生子,从南往北俨然成了一股风潮,从邻近香港的广东、福建,一直刮到了千里之外的东北三省,有的是规避内地的计划生育政策,逃避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和其他处罚,有的则是想让宝宝一出生就能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享受香港良好的教育资源和较高的社会福利。香港,一直以来都是旅游胜地、购物天堂,如今又要加上一项:“生子集散地”。

  香港的“不可承受之重”

  内地孕妇的大量涌入,给香港政府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首先是医疗资源紧缺,本地孕妇利益受影响。由于香港近年来出生率逐年下降,公立医院相应地收缩了部分设施数量,调离了一些医护人员。面对突然增加的外来孕妇,很多医院和医生、护士都措手不及,手忙脚乱。不少香港本地人得不到公立医院应有的服务,不得不转向收费高昂的私立医院。很多香港人都抱怨:“公立医院是我们香港纳税人的钱提供的服务,内地孕妇都挤进来,我们自己的老婆生孩子都没床位!”怨气在2006年11月集中爆发,一连几个周末,不少香港孕妇都上街游行,抗议本地公立产房床位不够,“有仔难生”,十几位大肚子的妈妈在医管局门口打出“争取本地孕妇权益行动”的口号,在香港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其次是内地孕妇“走数”层出不穷,备受讲究诚信的港人指责。一位名叫阿May的产科护士在接受我的朋友艾默访问时说,“最怕的是那些准备走数的孕妇!”“走数”是香港方言,意指看完病不给钱、欠了一屁股债一走了之。据香港审计署公布的报告,2005至2006年底,医管局医疗欠款高达1.3亿港元,其中半数以上来自非本地居民,当中有七成来自内地来港产子的孕妇。这个欠款数目几乎比2002年翻了三倍。

  特区政府怎么办

  如何应对来势汹汹的内地孕妇潮,特区政府可以说是绞尽脑汁。有人曾建议终审法院“收回成命”,改变原先的判决,彻底断绝内地孕妇来港生子的念头。2007年1月8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明确表态,为解决问题而改变裁决,是违反法治精神的。他强调法官会以不偏不倚、无畏无惧的精神履行职责。“假如法官现在解释(法律条文)为A,但因有过多不便等问题而改为B,这并不是法治社会的精神”。也有人建议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或者启动修改基本法的程序,但由于种种原因和考虑,这些建议都没有被特区政府接受。

  几经周折,特区政府终于决定采取行政措施,从2007年2月1日起,限制怀孕7个月以上、且无法证明已在香港医院获得预约安排的内地孕妇入境。新措施要求包括内地孕妇在内的所有孕妇都必须事先与香港医院预约并接受产前检查,让港府可以预留足够名额给本地孕妇,确保她们比内地孕妇享有优先预约权,如果有多余的名额,才会安排给内地孕妇。且内地孕妇预约香港医院时,必须事先缴纳全部医疗费用,才能获得医院发出的预约确认书。

  新措施能有效控制跨境生子潮吗?从短期看来似乎有效,由于医疗费用高昂,不少收入不高的家庭无奈放弃了赴港分娩的计划,也避免了部分香港市民担心。但从长期看,却拦不住那些希望规避内地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看重香港优良医疗资源和分娩服务的富裕家庭。经济杠杆调节的弊端,在此也可见一斑。因此,某种程度上看,这也是“嫌贫爱富”的限制措施。

  此次内地的呼应也非常及时和必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明立场,称内地会积极配合特区政府1月1日起实施的新措施,还提醒怀孕的妈妈,婴儿在取得居港权的同时,会丧失内地户籍,不再享有内地各种福利,尤其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广东、福建的不少地方也重申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在香港“超生”,同样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和罚款。

  新措施还要接受司法考量

  尽管特区政府出台的各种行政措施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甚至很可能催生出香港新的商机,但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还要接受基本法和人权法案的司法考量。

  2007年2月1日,香港医管局修订了产科服务收费政策,如果内地孕妇想在香港公立医院接受产前检查及分娩,必须一次性支付最少3.9万元的费用,而本港孕妇只需花大约300元。这一收费政策,无疑刺痛了娶了内地妻子的香港市民。香港居民霍兆荣的内地儿媳到香港公立医院分娩,必须要支付3.9万港元的费用,他坚持认为丈夫为港人的内地孕妇,其腹中胎儿应享有港人权利,不应收取非本地孕妇分娩费用,因此医管局的这一措施涉嫌歧视,违反了基本法及人权法案。由于跨境结婚在香港社会中已经较为普遍,霍兆荣的这一诉求得到不少在内地娶妻的香港市民的呼应。

  但高等法院并不认同霍兆荣的观点,判其败诉。法官认为,从法律上说,内地妻子只是香港访客,并不是香港居民,不应期望享有与香港居民一样的待遇。至于内地孕妇肚子里的婴儿,在法律上仍是胎儿,尚未出生,所以不拥有任何利益。法官同时强调,非本地孕妇和本地孕妇,享受不同医疗待遇,不构成歧视。对于医管局收费的合理性,法官还特地在判决书中指出:“政府要确保公共医疗体系有效运作。故此,有必要将本地及非本地孕妇分辨出来,征收不同费用。”

  高等法院的判决认可了控制跨境生子潮的行政措施的合法性,为特区政府继续调控内地孕妇来港生子提供了可能性。但判决没有顾及目前香港夫妻中高达四成是“内港”婚姻的现实,对于同样是纳税人的香港男性市民来说,可能并不算公平吧。

  行文至此,不禁搁笔感慨:其实,在香港这个被称为“移民城市”的国际都会,从开埠之初7000多人的总人口发展到百年后今天的700万人口,其中80%以上都是来自中国内地的移民。据统计,回归前的香港人口中,30%是内地移民,而另外60%在香港出生的人口上一两代也都是内地移民到香港的。移民的实质是民众在用脚投票,因此无论对于流出地还是流入地,用“疏”的智慧总比“堵”的蛮力要来得高明。

  (作者系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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