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非医保用药不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不理赔的抗辩。
南昌市民武寿林是江西大众运输公司的出租车司机。2009年3月19日6时许,他在驾驶出租车时撞上了驾驶助力车的王建文。王建文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共花去21400多元。车祸发生后,交警认定武寿林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武寿林与江西大众运输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该车在人保南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当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后,王建文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递交了诉状,将武寿林、大众运输公司、人保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赔偿。
庭审中,人保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由保监会出台的保险条款。根据其规定,“保险公司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负责赔偿,公费医疗范围以外的医疗费不予赔偿。”不过,西湖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没有支持人保公司的意见。
以案释法
此案承办法官涂克洪告诉记者,保险条款的效力只能及于保险人、投保人两者之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其效力仅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格式条款涉及赔付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而受害者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于其并不公平。
他建议保监会修改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废除交通事故中公费医疗用药和非公费医疗用药区别赔付的做法,按照受害人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统一进行赔付。
“如果这种赔付方法超出了目前保险行业在交强险业务上总体不盈利不亏损的局面,保监会可以依据保险风险酌情提高投保费用。”涂克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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