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昌民初字第11605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18号楼25层18―2902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
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一村37号。
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
委托代理人刘小江,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91号付1号楼2栋1单元301号。
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年东三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刚。
委托代理人江洋,男,汉族,1949年10月24日生,该出版社副社长,住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11号17号楼2604号。
北京好望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被几个是昌平区回龙观镇云趣园二区住2#楼首层底商。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好望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好望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汝银
代理审判员 王建宏
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
二 ○ ○ 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郑晓媛
来源: 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