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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两小时一巡查

2010-11-20 17:54:07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本报太原11月20日电 记者王斌 实习生李吉莲 11月19日起正式实施的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应实施至少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指南》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方面还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医院、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夜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防火巡查。

    对于防火巡查内容,《指南》也有规定,包括有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违章及其他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等。另外,因保养、检修等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防火检查。

    此外,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指南》对社会单位消防也做出了标准化指导。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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