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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长批部分机关不让社会力量搞民政

2010-12-31 02:12:08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南都讯 记者彭美 发自北京 在昨日召开的2011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批评有些机关和干部不肯放权、放手让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结果是什么都做不了、做不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共服务

    根据民政部官方网站刊登的会议直录,李立国在会上直指:“有些机关和干部把什么权力都抓在手里,什么事情都搂在怀里,自己做不过来,又不肯放权、放手让社会力量做,结果是什么都做不了、做不好。还有些机关和干部,只会坐等上面分配资源,只热衷于行使权力、使用既有资源,不肯去协调有关部门,不会动员社会力量,局面打不开,事情做不大。”

    李立国强调,民政工作要注重借助社会力量,要注意动员社会力量,扩大可用资源和能量,实现行政职能和社会力量作用的有效结合与良性互动。

    李立国提出,要不断拓宽社会参与的途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民政公共服务,形成有序竞争、多元并存、共同发展的民政公共服务供给格局。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清华大学公益管理学院副教授邓国胜昨日均对南都记者分析,部长指的是权力下放和利益让渡问题,而民政领域首先应该向社会力量放权、让利的应该是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

    邓国胜说,目前民间成立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数目很多,但生存异常艰难。财政没有拨款,所有资金都流向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院和儿童福利院。与此同时,政策规定的水电气优惠,在政府层面都难以落实。

    社会组织登记、注册难,参与不易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室主任杨团则认为,目前,社会力量难以介入民政工作的最大难题依旧在于:社会组织登记、注册难。只有解决这个最大的难题,才能谈社会力量的参与。

    中国现行法律政策对N G O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具体特征被称为“双重管理”。第一重管理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要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被认可的N G O身份,统称“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第二重管理是指,N G O获准登记还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文件。这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体制,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核心,是N G O获得法定身份的最大“门槛”,也是长期以来招致批评和争议的焦点。

    杨团说,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中国民间对于慈善、公益的热情飞速高涨,但他们登记注册时依旧困难重重,因此矛盾愈发凸显。

    事实上,2007年北京市委成立社会工作委员会,试图在社团注册的挂靠单位上做出突破,随后,以北京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为代表的10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得到认定。按照设计,N GO可以挂靠在这些社会团体之下,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接收新的社会组织设立申请,其主管的社会组织也将逐步脱钩。

    但据南都记者了解,10家“枢纽型”社会组织对新来的“媳妇”并不积极,这一新政实践两年的效果很不明显。自然之友代理总干事梁晓燕说,自然之友从2008年就和北京社工委联系,希望在“枢纽型”社会组织下登记注册,最后并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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