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云南玉溪环境监察支队原副队长因涉受贿50万受审

2014-05-28 07:18:27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据云南网报道:27日上午9时,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原副队长李春明因涉嫌受贿50万元人民币在易门县法院受审。

  易门县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李春明利用担任易门县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及2011年至2013年间担任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副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开发商等所送钱财,涉案金额共达50万元,被告人李春明到案后,主动退赃50万元。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被告人李春明在担任易门县建设局副局长期间,教师小区承建商杨某某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在拨付工程款项时能得到照顾,就分次以春节“拜年”、中秋“拜节”的名义送给其70000元,并在得知李春明装修住房时帮其支付了装修款20000元,李春明要和他人合伙投资开办采石厂,因资金不够,向杨某某提出“借钱”并表示一年后偿还,杨某某就借给了李春明30万元,但李春明并未写借条。同样,易门教师小区开发商邢某某、昆明鼎业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金某某、云南园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邓某某、昆明和兴物业公司易门公司经理虎某某、在龙泉河三期做景观雕塑工程的杨某某、在易门龙泉河三期做土方工程的毕某某为了和李春明搞好关系,在拨付工程款、项目工程中能得到照顾均向李春明送了钱。被告人李春明在担任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副队长期间,玉溪仙福钢铁集团公司经理李某某、中国环境科学院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经理张某为了在日常环境监管、项目工作等事项上得到照顾也向李春明送了钱。

  易门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5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春明辩护人认为,李春明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二是其中30万元是属于借款,是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因为李春明要投资石厂无资金才向杨某某借的钱,这种行为是借钱而不是索贿。

  公诉人反驳称,一般公民之间借大额钱款是要写借条,是要还的,但李春明向杨某某的“借款”30万元并未写借条,该30万元用于投资石厂后收益60余万元,期间李春明购买了价值百余万的房屋、车辆具有还款能力而未有任何偿还意思表示,其性质应为索贿。

  因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期进行判决。

  徐亚利 李继升(春城晚报)

[责任编辑:]

相关专题:印度孟买连环爆炸死伤人数上升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