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是执法机构单方的事。对劣质产品予以淘汰,这首先是公权的责任,同时也是市场的责任。正因如此,近年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被充分强调,这正是当下保障食品安全所迫切需要的。在福喜事件中,无论下游企业是否知情,他们都有义务采用安全的原料生产食品,因此,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市场选择,必然使下游企业对供货商的食品安全形成强大的倒逼,这有利于食品安全秩序的形成。同时,民众的执法参与、法律诉讼,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等,也是社会共治的重要路径。
食品领域的民众维权、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促使经营者自律;而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法律实施中也具有独特功能。政府应从更广的视野去看待这些力量,对他们给予充分的支持和更大的生存空间。民众的执法参与,可以增加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政府有必要合理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
例如,近年来,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也要看到,这些制度在奖金设定、保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在这次事件中,福喜方面承认违法行为已经存在数年。这种长期的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必然会涉及很多人,通过有奖举报制度,本应能争取到这些人对违法事实的举报。因此,通过这一事件,也应促使我们对有奖举报制度进行完善,摒弃立法过程中过度重视执法部门单方需求的做法。
社会力量的参与,最终都是直接或间接促进公权对法律的实施。要形成两种不同机制的最佳合力,必须进一步加强公权监管,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福喜事件表明,使潜在的违法者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一方面有赖于我们常说的“使违法者倾家荡产”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更在于执法者应该有较强的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的提升,首先有赖于对食品企业抽检执法的安排严格保密,何时抽检、如何抽检应该成为执法机密。只有这样,才能时刻维持公权的威慑力。其次,应尽可能提高对食品企业的年度抽检率。抽检率越高,威慑力就越强,食品安全的法律也越会受到尊重和敬畏。
(作者为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应飞虎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