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命“文化长廊”应在责任彻查中收尾

2014-07-26 06:54:1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这两天, 云南河口县的短命“文化长廊”,受到舆论热议。该项目于2011年2月完工,总投资额为2.7亿元,建成后还被冠以“边境明珠”等头衔。但今年5月23 日,该项目却开始动工拆迁,拆迁补偿费用保守估计要3亿元左右。对“文化长廊”的夭折,河口有关方面称:“主要是政策调整。”

2.7亿建3亿拆,寿命只有3年,辗转之间,数亿资金打了水漂。有网友讽刺:耗资几个亿,就让所谓的“文化长廊”玩了个“快闪”,不怕闪着地方财政的“腰”了吗?这不是开玩笑:据了解,而今河口方面须承担的拆迁成本、补偿费用,比它去年地方财政总收入要多得多。

虑及“朝建夕拆”带来的财政窟窿,这败家工程上马的程序合理性,也成了舆论追问的焦点:它是怎么报批的,又是谁审核的……这一串疑问,也将涉事“文化长廊”的“前世今生”摆在公众面前:在项目开建时,它被设计成“商业、文化、旅游观光的一体建筑景观带”,当时官方也对其反复宣传;可3年后,它又被指斥问题多多。前后口径迥异,当地归因于“政策调整”。

都知道,城市规划当具备前瞻性和长远性,《城乡规划法》就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而这也需要科学缜密的决策程序托底:事实上,中央曾三令五申,政府的任何重大决策,都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可“文化长廊”呢?报道中提到,因涉及国境界河,多名当地官员曾表示反对,奈何在“当地主要领导”力主下,项目有条不紊地进行报备,并经过“政府特批”。有官员还披露:“有些程序是在建设过程中逐步补办的”。可见决策正当性,已匍匐在了长官意志的脚下。

搞笑的是,当地官员仅将其说成“报备、审批方面有些瑕疵”。这哪是瑕疵,分明就是决策过失:起初靡费巨资要上,到后来,根据上面要求,基于“还景于民”理念又把它拆掉。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当地有关方面能聆听民意,将专业评估、民意诉求嵌入到规划之中,又何须穷折腾?

看起来,涉事“文化长廊”夭折,无非是让败家工程名单再添上一个,可这不是有关人员能逍遥“责”外的理由。尽管眼下涉事“主要领导”是谁,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就此个案看,显然有必要溯责到个人,并追究其决策失误的法纪责任。

依照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的规定,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严格追究责任。“文化长廊”贸然上马,已属决策失误,也难逃渎职嫌疑。而此前最高法也明确了,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责。就此看,该事件显然应置于法纪规约下去打量,实现责任彻查,循迹追责。

说到底,这起短命工程责任链上的每环,都应收束到法纪问责的框架下,在严厉追责中,实现对轻佻决策的低容忍。说它常见也好,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也罢,都无法豁免其应有之责。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

相关专题:印度孟买连环爆炸死伤人数上升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