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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状告侄儿 法院当庭判决支持

2016-07-24 15:46:28

消息来源:云南法院网 作者:李维强 评论
      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五合乡的囊老太由于膝下无子,三个女儿又远嫁他乡,便与侄儿白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白某对老人进行扶养,待老人百年归终后,其名下的承包山林田地由白某继承。这本是有益双方的好事,然而近日,八十多岁的囊老太却将白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白某达成的协议,收回白某所管理使用的承包田地。2016年7月20日,腾冲市人民法院法官来到五合乡联盟村,对这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囊老太诉称,由于三个女儿远嫁,考虑到自己年迈,便同意了侄儿白某给自己养老送终,待自己去世后继承自己承包山林田地的要求。然而达成协议后,白某却没有尽到赡养囊老太的义务,所以囊老太要求解除协议,并让白某归还所管理使用的山林田地及相关权证。对此,白某辩称,他已经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扶养照顾对方近20年,即便将承包田地归还囊老太,对方也应该对自己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虽与囊老太达成协议,但在2015年囊老太生病之前,老人实际上一直都是自食其力,并未与白某共同吃住,而囊老太生病之后不久,即被女儿接到了外地照料生活至今。在履行协议期间,白某也长期外出做生意,并未对囊老太尽心照顾。由此,法庭经过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责令白某归还囊老太的山林田地及相关权证,由囊老太补偿白某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链接: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相关遗产。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保护形式,一旦签订,就意味着应承担责任和道义。如果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拒绝赡养,遗赠人有权撤销遗赠扶养协议。(作者单位 腾冲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责任编辑:云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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